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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作物品種審核遭遇“潛規則”
一粒種子可以改變一個世界,這是在種子行業廣為流傳的一句話。
在跨國公司帶著高科技含量的種子迅速占領中國土地的同時,無數中國種業人都希望能選育出自己品種優良、能與國外抗衡的種子。但現實是,中國每年通過品種審定的數千種種子,只有十分之一被投入市場,鮮有重大突破。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目前,種子品種審定制度與市場嚴重脫節,甚至成為特定人群權力尋租的工具。這種情況,亟待改變。
傅春華的憂愁
徹底放棄申請審定的念頭
電話里,53歲的傅春華濃重湖北口音透出一股農民的樸實。在盛產稻米的家鄉仙桃市楊林尾鎮,不少人用他的稻種播種,原因就是他自己培育了20多年的常規稻種品質好,不僅谷穗大、不易倒伏,而且產量穩定。
上世紀70年代,傅春華在自己的兩畝水稻田里,經過十幾年對數個品種的不斷對比、篩選、雜交,繁育出這款品種優良的水稻,并被他命名為“常高89899”,寓意是1989年培育出來。該稻種畝產可達670公斤,并且十幾年品種未退化,就連當地農業專家也感嘆不可多得!拔业睫r業部門了解過,要進入市場銷售必須通過種子審定,還需要一筆經費。”傅春華對記者說,繁瑣的程序讓識字不多的他力不從心。常規稻種不比雜交稻種,農民第一次買種后,第二年便可自己留種,利益難被保護,這讓傅春華徹底放棄了去申請審定的念頭。
傅春華遇到的困境僅是中國種業審定制度弊端的冰山一角。在其背后,是中國八九千家種子公司與國外幾家跨國公司的抗衡。在放開中國種業市場的同時,政府為了保護本土種業和薄弱的市場環境,設定了諸多管理制度,例如外資種企需與中國種企合資,持股比例不能超49%和繁瑣的品種審定制度。
中國的品種審定制度,始建于上世紀60年代,在歷史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然而,在市場化發展的新時期,這一品種審定體系顯然不能夠滿足市場和產業化發展的需要。
“種業指揮棒”
品種審定“潛規則”不斷異化
記者從山東圣豐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了解到,按照目前的農作物品種審定制度,主要農作物的種子在市場推廣前,需經過省級審定或國家級審定,而國家級審定一般是從各省推薦的省級審定品種中選定。
因此,品種審定作為指揮棒,其審定內容直接決定著種子的研發方向,進而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利益和中國的糧食安全。
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農作物育種、繁育、推廣是分離的。2000年,《種子法》實施和種子市場化進程加快,然而與此同時不斷有業內透露,巨大的需求與高度集中的權力,使品種審定中的潛規則異化為權力尋租的工具,顯露出品種審定制度諸多深層次的弊端,成為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產業發展的瓶頸。
曾任先鋒種業中國區總經理的劉石表示,目前的品種審定制度看似合理,卻早已遠離市場需求,使得中國種業公司難以與跨國公司抗衡。以玉米為例,審定制度要求申報品種必須比參照品種增產5%以上,看似滿足了人們的產量要求,但卻因此扼殺一批品質優良的品種。
劉石認為,優質產品可以賣更高的價錢,農民同樣增收,消費者照樣捧場,過度強調產量標準無疑與市場發展脫節。長此以往,甚至會產生弄虛作假,過高追求產量,忽視了抗性能力。
權力和利益交匯
“審品種”成了“審關系”
李國智已經在種子行業奮斗了20多年,目前是濟南富天下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公司雖然主營不需品種審定的非主要農作物,但他對這個行業很了解。
據他介紹,雜交育種必須經過雜交、選擇、鑒定等程序,至少需要5年至8年的時間才能通過省級審定培育出一個新品種。品種選育時間已很長,而品種審定更是加長了種子上市的過程。目前,省級品種審定至少需要4年的時間才能完成,包括3年省區域試驗和1年生產試驗。如果表現優良,達到規定標準,經過省級審定委員會組織專家審定通過,才能完成審定。雖然如此,自2000年實施《種子法》以來,據不完全統計,國家和省兩級審定了上萬個主要農作物品種。
中國農業科學院作物研究所研究員佟屏亞曾撰文指出,品種審定呈“工廠批量化”生產,突破性品種少,同質化嚴重。當下依樣畫葫蘆的參試組合比比皆是,老品種換個名稱當新品種審定;換個省區還審定,將“審品種”變成了“審關系”,呈現出權力和利益的交匯。其結果是85%以上通過審定的品種沒有推廣價值,名副其實地品種審定“大躍進”.
由于中國的種業人才大多集中在科研院校,每年都會提交大量品種審定。由于科研院校遠離市場,難以及時得到農民的反饋,導致每年通過審定的品種中,僅有十分之一在市場中生存。
刻不容緩的改革
中國種業需要更充分的市場環境
在劉石眼中,目前審定過于嚴苛,而應讓官方把握及格線,然后讓市場去選擇品種。更應該縮短審定時間,否則拖慢了市場研發和商業化的節奏,不利于產業的快速發展。現在一代新品種和技術的產品往往只有兩三年的生命周期。我國僅僅品種審定就要經過4年的時間,無疑會自縛手腳。
目前,品種審定區域是以行政區劃來劃定,它與農作物實際的生態區域有很大差異,就算是在河北通過省審的種子,想引入山東仍需一兩年的引種試驗。
更可怕的是,品種審定似乎成為種企的護身符,即“通過審定的品種”在市場上的表現即便有問題也可以因為通過了國家權威部門的審定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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